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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报商务系统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通知

商机党电[2014]0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发《关于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通知》(青文字[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推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推报商务系统“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报对象和数量

全国共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100家、“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80家。其中,商务系统“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1家、“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1家。

二、“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推报要求

(一)推报原则。

1.突出示范性。按照“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的标准,注重集体在推动商务发展、促进改革创新、服务民生建设中所做的实际贡献,择优遴选。

2.具有感召力。践行“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在服务群众和服务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创建事迹生动感人,能够感召和激励广大青年。

3.体现时代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向长期扎根艰苦地区、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关键作用、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青年集体倾斜。

(二)基本条件。

1.获得至少一届次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现有条件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创建载体有形有效,服务、技能、管理等方面创造出在商务系统有示范性的成果。

3.注重调动青年参与的积极性,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优秀青年人才。

4.创建活动形成常态,机制保障健全。

5.模范践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大力弘扬职业文明,代表了商务行业文明形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6.团的组织健全,工作活跃。

(三)推报数量。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仅限推报1家(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报)。

三、“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推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商务系统青年文明号的省级、地(市)级活动管理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荐,也可推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制定与《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衔接的活动管理细则。建立导向鲜明、科学全面、实施有力的创建标准、考评体系、激励和监督机制。

3.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持续时间长,覆盖领域广泛,基层基础扎实,涌现出一批省级(含)以上青年文明号。

4.积极配合上级组委会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中心工作,适时组织牵动广泛、富有实效的主题实践活动。

5.积极开展典型选树、品牌展示等工作,建立活动宣传的主渠道,拓展在权威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传播路径,活动在本地区、本行业有影响力。

6.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青年文明号基础数据和工作台账完备,培训、交流、督导等常抓不懈。

(二)推报数量。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仅限推报1家(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报)。

四、实施步骤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推报要求和数量组织遴选和推报工作,于3月24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

2.商务部根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报情况确定商务系统“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最终推报意见,于3月底前报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审核、表扬。

3.“青年文明号活动二十周年系列活动”期间,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宣传、风采巡展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选树典型是“青年文明号二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展示品牌形象、弘扬职业文明、激发创建活力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面向基层、严把标准、全面考察,真正推选出叫得响、立得住的青年文明号时代典范。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整合各类媒体资源,积极采用微信、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手段,加强对典型事迹的挖掘展示,努力营造社会氛围,激发基层创建活力。

3.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规范和时间要求,于3月24日前向商务部直属机关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务系统“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 推荐表(一份、加盖公章)、事迹介绍、活动图片、视频短片、号长感言。推荐表中推荐理由不少于200字。其他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

(2)商务系统“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推荐表(一份、加盖公章)、事迹介绍、活动图片。推荐表中推荐理由不少于200字。其他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

上述材料电子版请一并报商务部直属机关团委。凡在规定时间内(以材料电子版报送时间为准)未上报推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

商务部直属机关团委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直属机关团委

邮 编:100731

联系人:曹建华 梅政建  

电 话:010-85093381 65197592

传 真:010-65197983

电子邮箱:mofcomtw@163.com

附件:1.材料要求.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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